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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备工具+平台管理,配送员与平台是雇佣or合作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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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备工具+平台管理,配送员与平台是雇佣or合作?

自备工具+平台管理,配送员与平台是雇佣or合作?

“自己接单(jiēdān)、时间自由” 小心你的权益(quányì)“裸奔” 接单自由≠劳动(láodòng)关系自由 河池市(héchíshì)宜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的这起劳动者维权(wéiquán)案 给“灵活就业”敲响(qiāoxiǎng)法律警钟 被告A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(rì)注册成立,并于同年11月1日起开展某平台买菜配送业务。2021年11月1日,原告张某入职A公司担任配送司机,负责指定区域的平台买菜配送工作。双方未(wèi)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仅(jǐn)口头约定薪酬(xīnchóu)由3500元底薪及业绩提成组成,且张某需自备(zìbèi)手机和送货车辆。 实际工作期间,A公司要求配送司机下载安装"某平台买菜司机"和(hé)"今日水印相机"两款App,通过该平台实施配送详情记录、绩效管理和售后审核等(děng)工作。公司还组建微信群发布管理制度,具体规定(guīdìng):当日不接单需提前报备,未按要求上传(shàngchuán)水印照片(zhàopiān)将予以罚款等条款。2021年12月9日张(rìzhāng)某离职后,双方就劳动关系认定产生争议,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。 张某认为,其日常(rìcháng)工作完全(wánquán)遵循A公司安排,包括考勤管理、请假审批、货物配送等环节均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,且公司按月支付(zhīfù)劳动报酬,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。 A公司(gōngsī)辩称,张某(zhāngmǒu)自行配备工作所需(xū)工具及运输车辆,自行承担运输风险;公司仅按配送件数支付运输费用,不存在底薪制度;张某可自主安排(ānpái)工作时间,属于多劳多得、不劳不得模式,故双方应为运输合作关系,不构成劳动关系。 但同时具备(jùbèi)下列情形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(héfǎ)律、法规规定的(de)主体资格。本案中,A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公司,张某(zhāngmǒu)是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,双方符合主体资格。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(láodòng)规章制度(guīzhāngzhìdù)适用于(yú)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(guǎnlǐ)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(ānpái)的有报酬的劳动。本案中,张某需通过App打卡接单,按照A公司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配送任务,切实受到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管理约束,且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,符合这一标准。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(yèwù)的组成部分。本案中,张某负责(fùzé)的某平台买菜配送业务是A公司(gōngsī)的主要经营业务,其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。 张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(guānxì) 对于用人单位要增强法律意识(fǎlǜyìshí),规范用工。即便采用灵活用工模式,只要符合劳动(láodòng)关系的构成要件,就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(qiāndìng)书面劳动合同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规范用工管理,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。违规将面临双倍工资赔偿、补缴社保(shèbǎo)及工伤(gōngshāng)担责等后果,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。 对于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,重视书面劳动合同的(de)签订。在入职时,应主动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报酬、工作时间、工作内容、社会保险等关键权益。若未能签订书面合同,工作过程(guòchéng)中要(zhōngyào)注意(zhùyì)保留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,如工资发放记录、工作记录、考勤记录、规章制度文件、沟通记录等,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避免因举证(jǔzhèng)困难(kùnnán)导致合法权益受损。 综合:宜州区法院、河池中院、广西(guǎngxī)高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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