云南省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发布
云南省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发布
云南省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发布云南省招生考试院(kǎoshìyuàn)发布
云南省(yúnnánshěng)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
一、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等(děng)考试工作人员管理,不得(bùdé)(bùdé)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,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,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
二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,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。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(de)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(wùpǐn)等进行的必要(bìyào)检查。
考生入场(rùchǎng),除2B铅笔、黑色钢笔、黑色碳素笔、直尺(zhíchǐ)、圆规、三角板、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(有特殊规定的除外),其他(qítā)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。身上装有特殊器械(如(rú)医疗器械等)的考生须有体检医院证明。
考试(kǎoshì)无关用品应存放在非考试物品(wùpǐn)摆放处。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(如手机及其他(tā)具有接收和传送功能的设备等)、智能手表(手环)、智能眼镜、蓝牙耳机、计算器、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电子设备,手表等各种计时工具,涂改液、修正带等非考试文具(wénjù)物品进入考场。
考生一旦将手机等具有发送(fāsòng)、接收、存储信息功能的设备带入考场,无论主观上是否故意(gùyì),无论是否开机、是否使用(shǐyòng),均认定为考试作弊,取消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,情节严重的停考1—3年。
三、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,将准考证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等(děng)放在桌子(zhuōzi)左(右)上角以便核验。准考证正、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(shūxiě)。
四、考生领到答题卡、试卷后,应在(zài)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、清楚地填(涂)姓名、准考证号、座位号等(děng)信息,按要求(yāoqiú)粘贴条形码。凡漏贴条形码、漏填(涂)、错填(涂)或者(huòzhě)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,影响评卷结果的,责任由考生自负。
遇答题卡、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、漏印、重印或缺页等问题,可举手询问,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;开考后,再行报告、更换的,延误的考试(kǎoshì)(kǎoshì)时间不予延长;涉及试题内容(nèiróng)的疑问,不得(bùdé)向监考员询问。听力考试期间,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。
五、开考信号发出(fāchū)后,考生方可开始答题。
六、开考15分钟后(hòu),迟到考生不得(bùdé)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。外语科目考试14:45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。
七、考生应当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(qūyù)内答题,在试卷、草稿纸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以外的作答一律无效。答题过程中只能使用同一类型和(hé)(hé)颜色字迹的笔。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,不得在答题卡上做(zuò)任何标记。
八、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,不得(bùdé)吸烟,不得喧哗(xuānhuá),不得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、打手势、做暗号,不得夹带、旁窥、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(tārén)抄袭,不得传抄答案或者交换试卷、答题卡、草稿纸(cǎogǎozhǐ),不得传递文具、物品等,不得将试卷、答题卡或者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。考试结束后被(bèi)认定(rèndìng)为雷同答卷的,将视为作弊,取消所有科目考试成绩。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,应立即报告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。
九、全国统考科目交卷时间不得(bùdé)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,高中学业(xuéyè)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不得提前交卷。提前交卷的考生应举手示意,待监考员清点试卷、答题卡(dátíkǎ)、草稿纸后,经同意方可离开(líkāi)。考生不按规定时间提前离开考场或未经监考员同意擅自(shànzì)离开考场,视为违纪,将取消本场考试成绩。
考生交卷后不得离开考点,须在考点规定区域休息,不能领取个人物品,待(dài)考试结束信号(xìnhào)发出后,方能离开考点。考生交卷后不得再进场续考(xùkǎo),不得在规定的区域逗留、交谈及使用通讯设备。
十、考试结束信号(xìnhào)发出后,考生应立即停笔并(bìng)停止答题,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、试卷、草稿纸后,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。
十一、考生如存在不遵守考场规则、不服从考试(kǎoshì)工作人员管理等违规行为,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(chǔlǐ)办法》严肃处理,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(dàngàn)。
十二、在本次考试中有组织作弊(zuòbì)(zuòbì),买卖或提供作弊器材、试题及答案,代替他人或者让(ràng)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,构成犯罪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刑法》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(xíngshìànjiàn)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等法律规定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。
来源:云南省(yúnnánshěng)招生考试院
云南日报-云新闻(xīnwén)编辑:蔡飞
云南省招生考试院(kǎoshìyuàn)发布
云南省(yúnnánshěng)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
一、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等(děng)考试工作人员管理,不得(bùdé)(bùdé)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,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,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
二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,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。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(de)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(wùpǐn)等进行的必要(bìyào)检查。
考生入场(rùchǎng),除2B铅笔、黑色钢笔、黑色碳素笔、直尺(zhíchǐ)、圆规、三角板、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(有特殊规定的除外),其他(qítā)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。身上装有特殊器械(如(rú)医疗器械等)的考生须有体检医院证明。
考试(kǎoshì)无关用品应存放在非考试物品(wùpǐn)摆放处。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(如手机及其他(tā)具有接收和传送功能的设备等)、智能手表(手环)、智能眼镜、蓝牙耳机、计算器、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电子设备,手表等各种计时工具,涂改液、修正带等非考试文具(wénjù)物品进入考场。
考生一旦将手机等具有发送(fāsòng)、接收、存储信息功能的设备带入考场,无论主观上是否故意(gùyì),无论是否开机、是否使用(shǐyòng),均认定为考试作弊,取消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,情节严重的停考1—3年。
三、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,将准考证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等(děng)放在桌子(zhuōzi)左(右)上角以便核验。准考证正、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(shūxiě)。
四、考生领到答题卡、试卷后,应在(zài)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、清楚地填(涂)姓名、准考证号、座位号等(děng)信息,按要求(yāoqiú)粘贴条形码。凡漏贴条形码、漏填(涂)、错填(涂)或者(huòzhě)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,影响评卷结果的,责任由考生自负。
遇答题卡、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、漏印、重印或缺页等问题,可举手询问,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;开考后,再行报告、更换的,延误的考试(kǎoshì)(kǎoshì)时间不予延长;涉及试题内容(nèiróng)的疑问,不得(bùdé)向监考员询问。听力考试期间,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。
五、开考信号发出(fāchū)后,考生方可开始答题。
六、开考15分钟后(hòu),迟到考生不得(bùdé)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。外语科目考试14:45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。
七、考生应当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(qūyù)内答题,在试卷、草稿纸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以外的作答一律无效。答题过程中只能使用同一类型和(hé)(hé)颜色字迹的笔。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,不得在答题卡上做(zuò)任何标记。
八、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,不得(bùdé)吸烟,不得喧哗(xuānhuá),不得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、打手势、做暗号,不得夹带、旁窥、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(tārén)抄袭,不得传抄答案或者交换试卷、答题卡、草稿纸(cǎogǎozhǐ),不得传递文具、物品等,不得将试卷、答题卡或者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。考试结束后被(bèi)认定(rèndìng)为雷同答卷的,将视为作弊,取消所有科目考试成绩。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,应立即报告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。
九、全国统考科目交卷时间不得(bùdé)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,高中学业(xuéyè)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不得提前交卷。提前交卷的考生应举手示意,待监考员清点试卷、答题卡(dátíkǎ)、草稿纸后,经同意方可离开(líkāi)。考生不按规定时间提前离开考场或未经监考员同意擅自(shànzì)离开考场,视为违纪,将取消本场考试成绩。
考生交卷后不得离开考点,须在考点规定区域休息,不能领取个人物品,待(dài)考试结束信号(xìnhào)发出后,方能离开考点。考生交卷后不得再进场续考(xùkǎo),不得在规定的区域逗留、交谈及使用通讯设备。
十、考试结束信号(xìnhào)发出后,考生应立即停笔并(bìng)停止答题,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、试卷、草稿纸后,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。
十一、考生如存在不遵守考场规则、不服从考试(kǎoshì)工作人员管理等违规行为,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(chǔlǐ)办法》严肃处理,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(dàngàn)。
十二、在本次考试中有组织作弊(zuòbì)(zuòbì),买卖或提供作弊器材、试题及答案,代替他人或者让(ràng)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,构成犯罪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刑法》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(xíngshìànjiàn)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等法律规定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。
来源:云南省(yúnnánshěng)招生考试院
云南日报-云新闻(xīnwén)编辑:蔡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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